二、比赛结束后的处理
(相关资料图)
运动员无论身体任何部位严重受伤无法继续进行比赛,该名运动员30 天内不能参加比赛,除非由代表单位指定的医生证明并经赛事组委会医务组认定,由代表单位有资格的领队或者教练担保。
(解释1)
首先将进攻者置于远处:在此情况下,进攻方运动员应回到开始比赛时自己所处的位置,但是,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就在进攻方运动员比赛开始时所处的位置上或附近,进攻方运动员应在其教练席前的警戒线处等待。
(执裁指导1)
主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一种警觉状态,随时准备处理突然出现的“击倒”情况或其它危险状况。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主裁判员应毫不犹豫地发出“分开”(Kal-yeo)口令。
(解释2)
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站立起来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须继续读秒,并通过检查、读秒等办法迅速判断该名运动员的状态。
读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运动员,即使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以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仍应继续读秒至“8”,才能继续比赛。读秒至“8”是强制性的,主裁判员不能随意更改。
如果在读秒的过程中发现被击倒的运动员情况危险,需要紧急治疗,主裁判员应一边读秒一边给出召唤医生的手势,让医生马上进行治疗。除非医生认为情况危急需要立即进行抢救,否则主裁判员的读秒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读秒“1-10”:Ha-nal, Duhl, Seht, Neht, Da-seot, Yeo-seot, II-gop, Yeo-dul, A-hop, Yeol 。
(解释3)
主裁判员必须在读秒至“8”之前就能判断出运动员是否恢复。读秒后必须确认运动员的状态是否恢复,此程序必须执行。主裁判员确认运动员已经恢复,就发出“继续”(Kye-sok) 口令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在继续比赛之前不允许无谓地延误时间。
(解释4)
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则读秒至“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确定“已恢复”的程序为:运动员以实战姿势、紧握双拳数次和主裁判员进行有效的目光交流,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如果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仍不能用此程序表示“已恢复”,主裁判员应立即再读秒至“9”、“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读秒至“8”后,运动员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应视为无效。如果主裁判员判定被击倒的运动员已不能继续比赛,即使该名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可以继续读秒至“10”,随后宣布比赛结束,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
(解释5)
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是指:当运动员受到明显强烈的击打倒地并处于危险状态时,主裁判员可中断读秒或在读秒的同时要求急救。
(执裁执导2)
—- 主裁判员在读秒过程中应当立即判断运动员的状态,不允许在读秒至“8”后,花费额外的时间去确认运动员是否恢复;
—- 当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以前已明显恢复,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确定运动员状态可以继续比赛,但该名运动员由于需要进行治疗而不能马上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发出口令的步骤为:“分开”(Kal-yeo)、“计时”(Shi-gan),然后转入本规则第十九条的程序。
第十九条 比赛中断的处理程序
一、因一方或双方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受伤而使比赛中断,主裁判员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一)主裁判员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如判断属于因伤比赛中断情况则发出“计时”(Kye-shi)口令,记录台同时开始计时1 分钟;
(二)允许运动员在1 分钟内接受治疗;
(三)运动员即使只受轻伤,但1 分钟后仍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判其负;
(四)因“扣分”行为造成一方运动员受伤,1 分钟后不能恢复比赛,主裁判员判犯规者负;
(五)双方运动员同时受伤,1 分钟后均不能继续进行比赛时,按受伤前双方得分判定胜负;
(六)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严重受伤,明显神志不清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应立即中断比赛,安排急救。如果伤害事故是由“扣分”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如果攻击动作不是“扣分”行为,判不能比赛者负。
二、如果发生除上述程序以外、合理的需要中断比赛的情况,主裁判员先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再发出“暂停”(Shi-gan)口令中断比赛。继续比赛则发出“继续”(Kye-sok)口令。
(解释1)
主裁判员判定运动员由于受伤或其他任何紧急情况不能继续比赛,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一方运动员处于失去知觉或严重受伤等紧急状态,应立即实施急救并结束比赛。此种情况下,比赛结果将按以下方式判定:
(1)由“扣分”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
(2)由合法技术动作或意外的、不可避免的接触造成的,判不能比赛者负;
(3)由与比赛无关原因造成的,按比赛中断前的得分判定胜负。如果中断比赛发生在第一局比赛结束前,该场比赛无效。
2、运动员受伤程度不严重,在主裁判员给出“计时”(Kye-shi)口令之后可有1 分钟时间接受必要的治疗。
(1)主裁判员判断有必要对受伤运动员进行治疗时,可由赛事组委会医生进行治疗,如有必要,随队医生可以协助治疗;
(2)受伤的运动员能否继续比赛由主裁判员判定,在1 分钟治疗时间内,主裁判员可在听取赛事组委会医生意见后,随时给出口令继续比赛,不服从命令继续比赛者将被判负;
(3)受伤的运动员接受治疗或恢复过程中,在“计时”至40 秒时,主裁判员每隔5 秒钟用受伤运动员可以听到的口令提示时间,运动员在1 分钟结束时不能回到指定位置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必须宣判比赛结果;
(4)主裁判员发出“计时”口令后,无论赛事组委会医生是否参与治疗,1 分钟的计时须严格执行。但是,当运动员需要治疗而医生缺席或运动员需要进一步治疗时,主裁判员可以适当延长1 分钟的计时限制;
(5)如1 分钟后不能继续比赛,比赛结果将根据本条款解释1 判定。
3、如双方运动员受伤,1 分钟后均不能继续比赛,或出现紧急情况,比赛结果将按以下方式判定:
(1)如因一方运动员的“扣分”行为造成,则判犯规者负;
(2)如不属于“扣分”行为,比赛结果将按中断比赛时的比分判定。但是,如比赛中断发生在第一局比赛结束之前,则该场比赛无效,赛事组委会将安排在合适的时间重新比赛。如一方运动员在重新比赛时仍不能参赛,则被视为弃权;
(3) 如因双方运动员的“扣分”行为引起,则判双败。(解释2)因上述条款内容以外的原因造成比赛中断,将按以下方法处理:1、因不可控制的情况需要中断比赛,主裁判员将中断比赛并服从赛事组委会的指示;
2、如果第二局比赛结束后比赛中断,且比赛不能继续进行,根据比赛中断之前的比分判定胜负;3、如果第二局比赛结束前比赛中断,原则上将安排重新比赛,并进行全部3 局的比赛。
第二十条 技术官员
一、赛风赛纪督察组
(一)资格:各类跆拳道竞赛可根据需要设立赛风赛纪督察组,由若干具
有行政管理、跆拳道竞赛和裁判专业背景的资深人士组成;
(二)职责:
1、监督和检查各项竞赛及赛风赛纪工作;
2、依据《跆拳道竞赛纪律处罚办法》等文件对违背有关规定和体育道德
的当事人、运动队进行处罚。
二、技术代表
(一)资格:中国跆协主办的全国性比赛,技术代表由中国跆协技术委员会推荐,中国跆协秘书长任命;
(二)职责:全面指导、监督竞赛和裁判工作,同时履行竞赛监督委员的职责。技术代表在与竞赛监督委员会进行磋商后,有权利对比赛和所有技术事宜做出最终裁决。如出现竞赛规则中没有描述的问题,技术代表有最终决定权。如有必要,技术代表可以在比赛中要求主裁判员召集合议等形式处理问题。
三、竞赛监督委员会
(一)资格:具备丰富的跆拳道竞赛经验和裁判知识的资深人士;
(二)组成:各类跆拳道竞赛须设立竞赛监督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并
行使职责;
(三)职责:协助技术代表处理竞赛事宜和技术问题,并确保竞赛的顺利进行;受理、审议、裁决运动队的申诉;对审议委员和裁判员的表现进行评估;在比赛中处理竞赛管理和处罚问题。
四、审议委员
(一)资格:国际级裁判员或资深的国家级裁判员;
(二)组成:每块比赛场地设1 名审议委员和1 名审议委员助理;审议委
员与场上运动员属同一单位或有连带关系时须回避;
(三)职责:应在1 分钟内对即时录像进行审议,并告知主裁判员审议结果。
五、裁判员
(一)资格:
1、在中国跆协登记注册有效,同时属于中国跆协个人会员,持有中国跆
协或世跆联颁发的有效裁判员资格证书者;
2、参加由中国跆协定期组织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者;
3、裁判员须穿着中国跆协指定的裁判员服装,禁止携带妨碍比赛的物品。(二)配备与岗位设置:
1、使用普通护具时,一般须设1 名主裁判员和4 名边裁判员;
2、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一般须设1 名主裁判员和3 名边裁判员;
3、主裁判员或边裁判员与场上运动员属同一单位或有连带关系时须回避。
(注释1)
中国跆协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是指各类目的在于提高裁判员业务水平的学习班。
(注释2)
中国跆协所属团体会员单位举办各级各类跆拳道裁判员学习班,必须经过中国跆协批准
认可。
(注释3)
边裁判员的配备可以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进行人数上的调整。但1 名主裁判员和边裁判员多数判定的基本原则不能更改。
(三)职责:
1、主裁判员
—— 依据本规则的规定,掌握和控制整场比赛,确保比赛安全、公正、精彩;
—— 比赛过程中根据场上情况即时发出“开始”(Shi-jak)、“分开”(Kal-yeo)、“暂停”(Shi-gan)、“继续”(Kye-sok)、“计时”(Kye-shi)、“扣分”(Gam-jeom)、“警告”(Kyong-go)、“结束”(Ke-man )等口令,并判定胜负;
—— 依据本规则独立行使判决权利;
—— 原则上主裁判员不参与计分,但是,如果比赛中1 名以上的边裁判员举手提示有得分未被计分或计分错误,主裁判员将召集边裁判员进行合议。
——在1 名主裁判员和3 名边裁判员的情况下,如果临场有至少2名边裁判员要求更改判决,主裁判员须接受,并更正判决;
——在1 名主裁判员和4名边裁判员的情况下,如果4名边裁判员的意见为2:2,主裁判员有权利决定是否得分;
—— 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由主裁判员召集场上边裁判员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第2 款判定胜负。
2、边裁判员
——即时记分;
——对“优势判定”进行独立评判;
——如实回答主裁判员的问询;
——及时提醒主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明显计分错误进行合议。
[size=,](四)判定责任:裁判员的判罚对竞赛监督委员会负责;不通过竞赛监督委员会的仲裁,比赛结果不能变更。
(注释4)
赛风赛纪督察组、竞赛监督委员会发现裁判员不能胜任执裁工作,没有公正执裁或出现无理由的错误时,可通过技术代表更换裁判员。
(执裁指导)
在1 次合法技术击头或旋转技术击中有效得分部位的情况下,如果因为边裁判员记分不一致,使得该次得分未被计分时,任何1 名临场裁判员应立即提议进行合议。主裁判员下达“暂停”(Shi-gan)口令中断比赛,召集边裁判员合议,由主裁判员公布合议结果。如果场上1名教练员提出录像审议申请和边裁判员要求合议的是同一问题,主裁判员应先召集合议。如果合议更改判罚,该名教练员应坐下并收回审议申请。如果该名教练仍然站立要求录像审议,主裁判员应接受教练员的申请。本条款也适用于以下情况:主裁判员读秒出错,边裁判员应在主裁判员数到“3”或者“4”时提出不同意见。
六、记录员记录员负责比赛暂停、休息计时;按照主裁判员的指令记录并公布加、减分;记录比赛结果和获胜方式;公布分数和犯规判罚。
七、医生 赛事组委会医生应在运动员受伤时对其进行及时治疗、抢救;协助主裁判员对运动员的“伪装受伤”、“击倒”等情况进行及时判断;协助裁判员对运动员进行赛前检查。
第二十一条 录像审议
录像审议:
一、比赛中教练员对裁判员的判罚或记分有异议,可向主裁判员申请进行“录像审议”;
二、当教练员提出申请时,主裁判员应询问其申请内容,可以申请“录像审议”的范围仅限于裁判员运用竞赛规则错误和计分、判罚错误;使用电子护具的比赛中,由电子护具感应器识别的得分不在审议范围内;教练员应在一个技术动作发生后5秒中内对该次动作提出审议申请;教练员一旦举起审议牌,就可被视为使用了该次审议配额;
三、主裁判员应要求审议委员审议即时录像回放内容,审议须遵循回避原则;
四、录像审议完毕后,审议委员应告知主裁判员判决结果,审议过程应在1分钟内完成;
五、每1场比赛中,每名运动员有1次录像审议申请配额。审议成功且相关判罚或记分被更正,将继续保留配额;
六、1次赛事中,每名运动员的录像审议申请配额不受限制。但是,如果审议失败超过一定次数,将失去继续审议的资格。根据各次赛事规模和水平,技术代表从1 次和3 次间决定具体配额数量;
七、审议委员的判决是最终判决,在比赛中和比赛后不接受进一步的申诉;
八、在运动员身份识别错误、比赛结果判定错误或计分系统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任何边裁判员都可以在比赛中要求合议,并更正判决。一旦裁判员离开比赛场地,任何合议或更改判决的要求将不被接受;
九、如果审议成功,相关判罚或记分被更正,竞赛监督委员会将在当天比赛
结束后,对该场比赛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对相关裁判员进行处罚。
(解释1)
为最大限度减少跆拳道竞赛中的错判、误判和漏判,维护跆拳道竞赛的公平与公正,制定“录像审议”条款,并根据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解释2)
录像审议的过程无需向公众公布,由审议委员独立完成。
(解释3)
教练员针对双方运动员的判罚和记分均可申请“录像审议”;如果双方教练员同时申请“录像审议”,主裁判员将同时受理。
(解释4)
任何情况下,教练员一旦举起红/蓝审议牌申请录像审议,将被视为使用该次配额。每局比赛结束之后,教练员提请审议将不被接受,只有进行第4局加时赛时,该局比赛结束之后的审议申请才可以被接受。
(执裁指导)
“录像审议”的程序:
1、在比赛双方教练员席放置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时使用的“青”、“红”申请牌,
失去“录像审议”资格的不放置;
2、比赛中,青(红)方教练员举青(红)牌向主裁判员示意,申请“录像审议”;
3、主裁判员暂停比赛,走近教练员询问审议内容并收取审议牌,回到场地中央并面向
记录台,举青(红)牌并发出“青(红)方录像审议”的口令;
4、主裁判员告知审议委员审议内容后,审议组进行录像审议。技术代表及竞赛监督委员会代表可监督审议;
5、审议委员对比赛录像进行审议后,得出审议结果。审议委员填写录像审议记录单,审议委员、技术代表在记录单上签字后审议结果方可生效;
6、审议结束后由审议委员告知主裁判员审议结果,主裁判员执行审议结果后继续比赛(如申请审议方获得成功,主裁判员将申请牌交还该教练员)。
十、在无法使用录像审议的赛事中,比赛将采用下述申诉程序:
参赛运动队如对裁判员的判罚有不同意见,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10 分钟内,由参赛队代表向竞赛监督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交纳申诉费2000 元人民币。由竞赛监督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本规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一)审议与裁决
1、审议时,与申诉方同单位的竞赛监督委员应回避;
2、必要时,可质询临场执裁的裁判员,查询比赛记录表、仲裁录像等物质证据;
3、由参加审议的竞赛监督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裁决,半数以上委员的决定为最终判定。竞赛监督委员会须在受理申诉后15 分钟内做出裁决并形成书面报告公诸于众;
4、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为该场比赛的最终判定。
(二)赛风赛纪督察组有权对审议裁决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中国跆协依据本规则制定《跆拳道竞赛仲裁条例》,由竞赛监督委员会执行。
(注释1)
审议与裁决的基本依据:
如果比赛结果判定错误,或出现比分计算错误,或对青红方运动员身份识别错误,将更改原判决;
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判员在执行规则时出现明显错误,可以更改原判决,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裁判员。
(注释2)
裁决结果与比赛结果一致或者出现平局时,则维持原判;与比赛结果不一致时,则更改原判决。
第二十二条 处罚
一、赛风赛纪督察组将依据《跆拳道纪律处罚条例》对比赛中出现以下情况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进行处罚:
(一)干扰或搅乱竞赛组织,打断比赛进程;
(二)侮辱观众、散播谣言等不道德言语行为。
二、赛风赛纪督察组将受处罚人员的决定立即公之于众,并上报中国跆协。
三、赛风赛纪督察组在进行事件调查过程,可找相关人员取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
出现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与比赛相关的事宜,根据该场比赛临场裁判员的一致意见决定。
二、与比赛无关的事宜,由比赛技术代表处理决定。
三、赛事组委会在各场地安排录像设备,对比赛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查。
第二十四条 附则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最终解释权归中国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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